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村,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居**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该局逮捕,后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庆朝,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今,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安徽省巢湖市天和小区内,犯罪嫌疑人汪某甲组织、招募吴某某、丁某某、汪某乙、夏某某、王某某等人,冒充《基层建设》、《防护工程》、《电力设备》、《教育学》等杂志社工作人员,仿冒印刷上述杂志,并在假冒杂志上刊登投稿人员的论文,以向对方索要版面费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男,26岁,湖南人)、赵某某(男,32岁,山东人)等人钱财,被查获。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