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允市南部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路**号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马某某伪造南通**装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项目部与马某某的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以此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签订联营协议,收取赵某某保证金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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