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坐诊医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在山西省**医院一起培训进修。期间,吴某某自称该系贵阳市**学校毕业生,该在北京市有关系,能通过正当渠道办理可认证的医学专业毕业证书。被害人武某某和李某某遂委托吴某某为二人办理中医专业中专毕业证书。吴某某随即联系其在北京市******医院培训学习时认识的吕院长(吕某某)商谈办证事宜。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武某某、李某某谎称办理毕业证需人民币30000元,骗取武某某办证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某某办证定金人民币15000元,承诺为二人办理国家承认学历且可网上认证的正规毕业证书,待二人报考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成功后再付清办证余款。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其微信给吕某某转账支付办证费用6500元,其余款项18500元吴某某据为己有。吕某某利用吴某某提供的武某某、李某某的个人资料向吴某某寄来武某某、李某某贵阳市**学校的中医专业中专毕业证书。武某某用该中医专业毕业证书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发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同时李某某也发现吴某某为其办理的毕业证书是假证,二人才发现被吴某某所骗。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将涉案的25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武某某和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以及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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