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单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区****镇****大厦****层****室),住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于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库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百度搜索到卖设备的方某某,方某某用快递的方式给周某某邮寄了48台猫池设备(群发短信),其中15台是周某某帮吴某某(在逃)购买。2017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周某某乘坐飞机前往马尼拉,在飞机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在第一时间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吴某某告知周某某被抓获一事,吴某某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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