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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28日、自2018年10月11至11月5日)。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伙同朱某某、吴某某虚构秦皇岛开发房地产项目,并能为贺某某联系到该工程,在取得贺某某信任后,以送礼为由骗取贺某某人民币12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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