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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采取先在“交易猫”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QQ号237184****),后向腾讯申诉找回该游戏账号关联的QQ号密码,拿回该游戏账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仝某某用以购买该游戏账号的货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5173”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同一个游戏账号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用以购买该游戏账号的货款人民币220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共实施诈骗2起,金额达人民币42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附件: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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