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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盱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9月底,黄某某伙同赵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搭建各种虚假股票平台,下设多个代理,其中代理刘某某以“奥晶国际”平台老板身份,组织大批人员,在境外利用后台操控的“奥晶国际”平台,在柬埔寨国通过购买作案微信号、QQ号、手机、电脑等工具,在柬埔寨国金边市租用场地,通过支付底薪、统一安排交通出行、食宿加高额提成等方式,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何某某系刘某某招募在“奥晶国际”平台代号“何”及“奥晶”的大组长,负责该大组日常管理、工资提成发放等工作,下设三名小组长及组员共计29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根据何某某的安排,在一楼经营小卖部为诈骗团伙提供生活保障。截止案发,涉案被害人为54人、涉案数额近80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盱眙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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