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5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西省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诈骗宁某某之前在**村经营牛场和鸡场、酒坊,但因经营不善,欠外债三百余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向亲朋好友借钱;向银行贷款;向祁县、文水、清徐等地养大牛的人赊小牛,后将大牛拉到西安屠宰场卖掉,用卖牛的钱去内蒙买小牛,以此方式来倒卖牛。报案人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经常合伙到内蒙古倒卖牛。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联系宁某某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想让宁某某出钱,其出人合伙买牛,将牛拉到祁县出售赚钱。因之前二人合作倒卖牛赚了钱,而且宁某某觉得吴某某人品还可以,便答应了。于2018年4月20日将25万元打到吴某某农行卡内。之后宁某某询问吴某某关于倒卖牛的情况,吴某某称已在内蒙古赤峰买牛,但不同意宁某某去赤峰找他。5月25日,吴某某联系宁某某称买牛的资金不够,让再给其打钱。当日,宁某某将8万元转到吴某某银行账户内。期间宁某某多次询问倒卖牛的情况并让吴某某归还本金,吴某某一直推脱不归还本金,并不让宁某某到内蒙古找他。一直到8月11日,宁某某联系吴某某称要来祁县看卖牛的情况,遭到吴某某的拒绝,让其到内蒙古赤峰市与吴某某汇合。8月12日,该二人在赤峰见面。一直到9月,该二人多次卖牛,通过配货站将牛拉到祁县卖掉。9月21日,吴某某称其家里有事,让宁某某在内蒙古等其,后吴某某回到祁县。10 月8日,宁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显示已关机。10月11 ,宁某某到了祁县找吴某某时才发现吴某某失联。据吴某某本人供述,吴某某在联系宁某某之前,其已有三百多万元的债务,其为了偿还债务,从别人手中赊出大牛,将大牛杀了卖钱,后用卖大牛的钱去内蒙古购买小牛,将小牛拉回到祁县,一部分用于抵债,另一部分钱用于购买小牛。吴某某将和宁某某合伙倒卖的小牛拉回到祁县用于抵债。因当时外债太多无法偿还,其跑到内蒙古呼和浩特打工,并将之前使用的手机停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仍然认为:祁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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