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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12日袁某某报警称2015年5月份,被一名叫吴某某的女子以订婚的名义骗走人民币贰万伍仟元钱。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08年9月8日与刘某某确定婚姻关系并在婚姻登记处登记,吴某某在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袁某某来往,并以结婚支付彩礼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现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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