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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市**县人,农民,住泗水县**镇**楼村。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管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莒南县城,针对老年人群体发放活动宣传单。次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管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莒南县**大酒店三楼大厅内,以公司举办老年人安全健步鞋新品发布会为名,采用收取试穿人员每人三百元购鞋款并随后退钱的手段,使现场老年人陷入健步鞋是赠送的错误认识,从而交纳购鞋款,被告人在收取购鞋款后,借机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参与上述诈骗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参与吴某甲等人实施的诈骗活动,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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