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合肥组建**贸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或公司经理培训并指导公司业务,并聘用张某甲(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财务、业务员招聘等行政事务。该公司业务员分三个“战队”,分别系被告人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雄鹰队”、丁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战狼队”、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冲锋队”,每个“战队”各自下设主管人员及普通业务员,孟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车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陶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均系“战狼队”业务员。现查明曾在该公司任职业务员的有216名。除底薪外,各业务员以其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的15%或以上计算提成,主管以其管理的业务员诈骗数额的5%-9%计算提成,经理以其“战队”诈骗数额的5%-9%及主管诈骗数额的3%计算提成。
该诈骗团伙采用虚假网恋交友方式实施诈骗,通过交友软件等各种途径使用公司派发的微信账号添加男性好友,虚构开服装店的“张某丁”、“刘某乙”等单身青年女性身份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文本,与男性好友暧昧聊天,逐渐培养筛选出误以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随后以“过生日”、“定情信物”等各种名义让被害人表达爱意,要求被害人直接转账现金购买名牌礼物。业务员收到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后,假称要回礼,并发给被害人提前准备好的正在买礼物的图片、视频以及经理、主管制作好的假微信付款凭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再由张某甲、鲁某某等人将邓某某采购的假冒奢侈品寄给被害人作为回礼,以便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继续骗取钱财。被害人提出要语音或视频时,男性业务员便会让同组的女性业务员或邓某某、张倩文(另案处理)进行回复。在骗取被害人财产后,经理、主管将全部诈骗所得转至邓某某账户,并逐一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作为个人发放提成的依据。
经审计,该公司诈骗数额为15591931.99元,其中“战狼队”诈骗数额6243659元。本案被害人人数至少数百人,其中家住陈某某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陈某某在2019年4月被骗1340元,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金某某在2019年3月以来被骗33600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系“战狼队”业务员,2019年4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0元。
2019年5月10日,本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及其他数十名同伙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座**的**限公司作案窝点被抓获归案,当场扣押大量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和涉案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奢侈品”636件。涉案“奢侈品”已鉴定76件,均系假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真伪鉴定委托书、审计鉴定聘请书、被害人报案材料、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财务审计报告、真伪鉴定报告、被害人陈某某等30人的陈述、同案犯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吴某甲系初犯、偶犯,且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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