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乳名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1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4年6月16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6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庄街道鑫城社区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300元钱的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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