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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走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樟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樟树市街心花园从黄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后,在樟树市时代广场,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现在宜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价值200元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了200元现金后,再到小卖部换成微信零钱,在樟树市张家山圆盘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黄某乙(另案处理)200元,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后,先在樟树市小香港附近找了个小宾馆吸食,再到樟树市台属宾馆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起吸食。

3、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了900元现金后,再到小卖部换成微信零钱,后在樟树市张家山圆盘附近的“圆盘餐馆”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乙,购买了价值900元的毒品后,到樟树市台属宾馆房间内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起吸食,后在樟树市张家山圆盘附近通过黄金手链抵押毒资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价值200元的冰毒毒品。

4、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了1000元现金后,再到小卖部换成微信零钱,后在樟树市新华书店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乙,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毒品后,到樟树市台属宾馆房间内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起吸食。

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300元现金后,再到小卖部换成微信零钱,后在樟树市移动公司附近在黄某乙处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后,到樟树市台属宾馆房间内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起吸食。

6、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600元现金后,再到小卖部换成微信零钱,后在樟树市新华书店附近在黄某乙处购买价值600元的毒品后,前往樟树台属宾馆201房间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吸毒人员万梓强(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樟树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涉案手机退回樟树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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