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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3222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拘留。因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龙某某(另案处理)之妻。2017-2019年间,龙某某通过购买、自行熬制毒品“朵巴”的方式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朵巴,期间,龙某某、吴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宅内吸食“朵巴”。2020年4月25日,侦查人员将吴某某、龙某某抓获,从吴某某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朵巴”一袋。经对吴某某、龙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熬制、吸食“朵巴”的工具若干、鸦片可疑物一罐,“朵巴”一袋。

经依法计量、鉴定,查获的涉案“朵巴”净重5.11克,涉案鸦片可疑物净重1955.0克,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其中鸦片可疑物吗啡平均含量为:0.8%。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某参与贩毒活动,亦无法证实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及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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