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10月份国庆期间的一天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上村武圣公庙处将一小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毒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接过毒品后,就将人民币50元毒资交给吴某某,之后两人各自离开交易现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便衣警察大队根据举报于2019年12月6日15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口头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钟某某的证言外,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吴某某否认曾向钟某某贩卖毒品,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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