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庙**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3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l、2018年7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长沙市**加油站对面的一栋廉租房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将四分之一粒麻古及少许冰毒贩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至**学院对面加油站处将该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2018年7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长沙市**街的牌楼处以150元的价格将四分之一粒麻古及少量冰毒贩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至**学院对面加油站处将该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3、2018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长沙市**街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一粒麻古及少量冰毒贩卖给了杨某某,后杨某某至**学院对面加油站处准备将该毒品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时被民警抓获,现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物品1.02克,疑似毒品麻古物品0.17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8年7月24日晚,杨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购买30粒麻古及5克冰毒,二人在长沙市**路书院巷内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疑似毒品麻古物品30粒(2.9克)及疑似冰毒物品4.89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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