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施工工地电梯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2015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 年6 月份中旬的一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到购毒人员李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毒品,吴某某答应联系好后再回复,当日19 时30 分许,吴某某回电话给李某某称已经联系到毒品,让其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红绿灯处见面。当日20 时,双方到名门广场红绿灯处见面后,李某某将100元人民币的毒资交给吴某某,随即吴某某找了一名叫“阿奋”(真实身份不详)的男子购买了100人民币的海洛因毒品,便返回红绿灯处找到李某某,俩人到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其弟弟女朋友的出租屋内将刚购买的海洛因一起吸食,后双方各自离开。2020年6 月4 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被不起诉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李某某的陈述外,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吴某某不承认其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因此现有证据认定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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