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8********,汉族,大学本科,富顺县**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自贡市贡井区**号**栋**楼**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富顺县某派出所任内勤期间,负责该所相关财务报销等工作。受时任该所负责人、所长马某某(已判)的要求及安排,通过采用虚增伙食团菜品、数量的方式,每月虚报3000元左右的伙食费,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14万元左右。套取出来的资金由马某某个人决定使用,其中部分吴某某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直接给付马某某,部分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所内(含吴某某在内)职工。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8千元涉案资金退交富顺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交违法所得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