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613,汉族,初中文化,**镇**村原支部委员、文书,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材料,于2017年12月5日退回本院反贪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其子病逝、儿媳离家出走后,利用其担任**村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对本村死亡人口统计上报过程中,将其儿媳赵某某(原名李某某)上报为死亡人口,并于2014年底再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具虚假的村委会证明,为其孙女、孙子申请孤儿生活补助,自2015年至案发,累计骗取国家孤儿生活补助资金3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华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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