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居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补充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以来,吴某某多次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5余万元在网络赌博平台“申博”用于百家乐赌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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