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拐脚七,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弋阳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初,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金华市金东区**新村**幢的赌博场以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金额多次以“九点”坐庄,并与陈某某约定赢钱的5个百分点作为头钱给陈某某,总计抽头一万余元;2018年10月8日至1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江某某在曹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金东区鞋塘**村的赌博场以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金额多次以“九点”坐庄,庄家盈利的5个百分点作为头钱给曹某某,抽头金额在3000多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以赌博为业,嗜赌成性,输赢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 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