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宁夏永宁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宁夏永宁县**小区**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曹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给参赌人员“发工资”为诱饵,采取“摇单双”的形式,在永宁县**镇**小区**号楼东侧姚某某(另案处理)看管的车棚内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按照所赢赌资的百分之十抽头,非法获利。其中,2016年2月,曹某、吴某组织他人赌博多场次,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赌资5000元以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上述赌博活动中参与“摇碗子”,并获取曹某支付的工资600余元。

案发后,吴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曹某、马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同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