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平阳县**镇**路**号家中,召集朋友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童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人民币70000余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参赌人员吃饭喝酒,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际获利约8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在赌博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财物暂扣单;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章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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