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推土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本市武进区**镇**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权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雇,在本市新北区**镇**村**号对面工地上,驾驶推土机作业,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捡垃圾的宿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宿某某系头部、胸腹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至颅脑、内脏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拨打救护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368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