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合浦县**矿业有限公司**,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21日合浦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21时许,在合浦县**矿业有限公司的洗沙间进行开铲车作业时,未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倒车时未注意到铲车盲区的情况,将出现在该区域一男子覃某某碾压致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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