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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6********,汉族,初中肄业,淮滨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退回时间:2018年5月22日,补回时间:2018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时间:2018年7月24日,补回时间:2018年8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淮滨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各项安全工作等工作。董某某的豫ST****号车于2016年8月12日挂靠淮滨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并签订挂靠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部门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事故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018年2月28日12时许,董某某驾驶豫ST****号出租车沿省道21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滨县王店乡公路养护站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决定: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与董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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