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黄梅县**镇**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8月3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京山市新市镇玉丰大厦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个体工商户)经理朱某某在未审查吴某某是否有装修资质与登高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与吴某某签订了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装修合同。2018年8月初吴某某开始装修,吴某某在未审查许某某是否有登高作业的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8日将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户外广告牌钢构工程转包给许某某。2018年8月15日10时左右,许某某与手下工人在安装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户外广告牌钢构时,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当晚许某某在京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京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京山市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装修工程“8.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赔偿37万元,掌上明珠家居生活馆赔偿2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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