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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71号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现住址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工作单位茶陵县**劳务有限公司因对安全事故负重大责任,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因情节轻微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南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光明区**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劳务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该劳务公司驻该工程的安全主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该劳务公司在该工地的塔吊负责人。

2019年5月25日没有塔吊指挥资质的被害人颜某甲通过老乡介绍入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在的塔吊组,并按照吴某某安排担任塔吊指挥一职。2019年5月29日8时许,颜某甲在指挥塔吊时因指挥失误,其被角铁撞击至一辆货车上,被夹击而死。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的光明区**街道**项目工地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塔吊组负责人违章指挥未取得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作业人员进行7C号塔式起重机的指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主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案发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刘某某、颜某乙于2019年6月3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劳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36万元,死者家属不再追究该劳务公司相关法律责任,并出具谅解书对相关公司和人员(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继承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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