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住宁夏盐池县**镇**街**路**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盐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长庆油田第五采油厂中标******工程,2019年10月9日,龚某某为当时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吴某某进行吊车作业时没有设置警戒线,允许工人进入作业区。吊车驾驶员吴某某操作吊车过程中,没有将小吊钩锁住,造成小吊钩脱落,致使进入作业区位于吊车尾部的郑某某被脱落的小吊钩砸伤致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颅内出血而死亡。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由嫌疑人所在单位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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