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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21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辽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治安大队接110指令在**路南**建工地内有人死亡,经民警调查查明该工地工人韩某某在当日下午13时许,被发现在**建工地电梯轿厢顶部高坠导致死亡,该工地施工负责人吴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经进一步工作,科尔沁区应急事务管理局对该起事故作出一般责任事故的鉴定报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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