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6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市乍浦镇中山花某某***。2007年4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明知是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羽绒服,仍通过微信向吕某某、高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5.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