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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2*******,汉族,小学,住淮安市淮阴区**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其在淮阴区长江西路开设的计生用品店内销售的保健食品“顶级伟哥”中存在非法添加药物的情况下,仍以70元的价格向宿某某出售1瓶“顶级伟哥”。经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销售的“顶级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销售的“顶级伟哥”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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