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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8日,胶州市公安局到**有限公司向该公司会计吴某某调取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7年度的会计财务账,没有调取到。2017年10月25日**有限公司将公司2014年、2015年、2017年的会计账薄及记账凭证提供至胶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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