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陶某某、王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担任宁波**有限公司工务企划PART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北仑**公司参与公司竞标、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北仑**公司负责人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0000元,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任职证明、证人程某某、王某某、穆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吴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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