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任洛阳市**集团有限公司支部书记,户籍地洛阳市**区**路,现住洛阳市**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于2019年2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7日,吴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O**”的中间人以4600元的价格购买枪支配件、弹型物品894枚。2019年2月28日,鄢陵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河南省洛阳市**服务区办公室将吴某某抓获,并查获其购买的枪支配件和弹型物品(均未拆封)。经鉴定,弹型物品认定为气枪铅弹。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