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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枪形物一支。2020年6月28日,该枪形物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在其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的家中查获,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系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8月20日,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枪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持有的枪支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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