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胡某某的孙子(2岁多)在南昌县**镇**小区内玩耍,吴某乙驾车从该小区离开,差点撞到胡某某的孙子。之后,胡某某在小区内对吴某乙进行谩骂。同是该小区的居民李某某将这事告诉自己的女儿吴某乙。当日晚上20时,吴某乙的哥哥不起诉人吴某甲带着吴某乙准备到街上买水果,在途经胡某某居住的房门口时,吴某乙将胡某某谩骂自己的事情告诉吴某甲,吴某甲想到之前胡某某也骂过自己的母亲李某某,于是停车下来从车后排拿起一把铁制榔头,冲进胡某某的住所讨要说法,此时,吴某乙下车口头对吴某甲的行为进行制止,然吴某甲未听,吴某甲进入胡某某和丁某某夫妻所居住的一楼房间后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之后,吴某甲、吴某乙又在丁某某、胡某某家门外与丁某某、胡某某发生打架,吴某甲和吴某乙殴打造成丁某某和胡某某轻微伤,且吴某甲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右手第五手指指骨骨折,经南昌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造成原因符合钝力作用所致、排外攻击伤。后打架双方被小区居民拉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妹妹吴某乙驾车从南昌县**镇**花园小区驶出,因车速较快,吓到了在旁边玩耍的被害人丁某某、胡某某夫妇的孙子,后遭到胡某某的辱骂。吴某甲的母亲李某某恰好在旁边听到,后在吴某乙回家后告诉了吴某乙。当晚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吴某乙一起驾车出门买水果,吴某乙将被骂一事告诉了吴某甲,吴某甲因想到之前也被对方骂过,遂将车停下,从车上拿出榔头冲入同住在蓝天花园小区的被害人丁某某夫妇暂时居住的储藏间里,与丁某某妻子胡某某发生争吵,后其榔头被胡某某夺下,随后在屋外与丁某某夫妇发生争吵拉扯,吴某乙加入其中与胡某某拉扯,后来吴某甲从其家里拿出两把菜刀,但被周围邻居劝下,拉扯中双方均有损伤。警察到现场后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丁某某、胡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吴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致伤原因为钝力作用所致,结合调查排外攻击伤。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上述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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