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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09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号。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8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后因同一事实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夫妇为多年好友,且系对门邻居。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2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偷窥被害人何某某,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义乌市**街道**大道***幢**室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家中,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客厅,在客厅见二楼卧室房门紧闭,遂从原路退出房间。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偷窥被害人何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家中,后到二楼卧室门缝偷窥时被何某某、杨某某发现,并在自己家中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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