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7时40分许,租住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复式楼一层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趁租住于该复式楼二层的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外出上班之际,利用卡片插卡撬锁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周某某的房间,被正好返回房间拿东西的周某某撞见,遂报警。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插卡撬锁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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