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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上半年,李某甲(另案处理)为实验新型烟花发射药“无硫发射药”,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又名王某乙,另案处理)商议,提议四人合伙出资购买配方和原材料制作“无硫发射药”实验药效,准备为大量投入生产做准备。提议得到三人同意。而后,三人分别先后向李某甲交纳一万五千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联系药方、考察工艺、购买原材料、聘请药工师傅周某到桃林镇湘北花炮厂,吴某某、王某甲负责监督生产,制造“无硫发射药”,在未取得安监部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出“无硫发射药”约一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制造“无硫发射药”的行为系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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