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2016年11月22日与曲靖市三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土地承包协议》,将三木公司从**街道**村委会张官营村小组集体租来的土地中转承包土地15.22亩,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于2017年6月在所租土地上建盖酿酒用厂房及展示厅等房屋设施,经鉴定,其建有砖木房屋面积4.69亩,砖混房屋0.03亩,水塘面积1.07亩,水泥硬化场地面积4.66亩。铺设地砖面积0.44亩,绿化用地面积3.67亩,地类依据麒麟区2015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图认定,违法占地总面积14.56亩,地类为基本农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备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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