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2012年以来陆续从丰润区**镇**村村民手中租用农用地,用于建设建筑物和堆放废铁、天车起重机等,将耕地表面硬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而无法耕种。经唐山市丰润区鑫地测绘有限公司对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现场勘测并出具报告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面积为1.1658公顷。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17.05亩耕地,因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耕地表面硬化而无法耕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在侦查中发现在唐山市丰润区鑫地测绘有限公司第一次测绘范围内有李某某占地,经过唐山市丰润区鑫地测绘有限公司第二次测绘,吴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面积为10.81亩,10.07亩耕地遭到破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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