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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87********,汉族,大学文化,广西新领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世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5日,傅某某(另案处理)与北海防护林场签定林地租赁协议,承租该林场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延线东南边、木材公司储木场西边原红头岭林地共21亩进行经营使用。租出后该土地一直空置。2018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与傅某某商量后,由吴某某安排郑某某代表广西新领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航公司”)与傅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将上述林地转租给吴某某名下的新领航公司建设汽车驾驶员培训基地(新领航驾校大墩海分场)。合同约定由傅某某确保土地可硬底化,吴某某安排人员对该土地进行修整,建设水泥硬底化训练场道路、报名大厅等,后于2019年5月份正式对外经营至今。经调查,林地被硬底化水泥道路面积共13.5亩。2020年5月15日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新领航公司对绝大部分水泥硬底化道路进行铲除并种植草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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