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单位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115ME0763****,单位类型:**委员会,住所: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1********,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崇源,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单位昆明**花卉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荣仙,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不起诉单位昆明**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在**村委会“**坟”至“**顶”区域修建防火通道,由吴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7月办理了修建防火通道及采伐林木的相关手续。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村委会委托昆明**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修建防火通道,修建期间因地势问题无法继续施工,经**村委会吴某某及**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韩某某商议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审批范围占用毁坏林地施工新修防火通道及岔道。经鉴定,新修防火通道及岔道占用林地66.320亩,其中:审批范围内占用5.077亩,审批范围外占用61.243亩(其中生态公益林51.173亩;商品林10.070亩)。
2020年3月中旬**村委会和**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一同组织人员对所破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现已补植补种1996株樱花(含雪松),成活率70%左右。
本院认为,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吴某某)、昆明**花卉种植有限公司(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61.243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吴某某)、昆明**花卉种植有限公司(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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