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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磴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磴口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磴口县林业局递交了《退耕还林林带更新申请》,2016年11月23日得到退耕办的《退耕还林树种更新同意书》,同意吴某某更新退耕地里的树木,2016年12月20日吴某某向林业局缴纳了5000元更新保证金。吴某某退耕还林地内的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被吴某某自己采伐;吴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在退耕还林地内完成林带更新,现退耕还林地已种植农作物。经鉴定,1、地类:乔木林地;2、树种:杨树;3、林种:防护林;4、破坏面积:10.5亩(其中退耕还林地10亩);4、破坏程度:破坏前为退耕还林地,杨树已经灭失,现为农作物用地,已种植葵花。

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磴口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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