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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案件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6年和2018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审批,将其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嘎查的土地陆续开垦防护林地13.92亩,用于种植玉米。2020年8月11日,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地表植被毁损严重,林地性质被改变,但是具备恢复种植条件,经采取人工措施可以恢复林地植被。现场已种植柠条恢复25.1亩林地,柠条成活率较差。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及审批范围示意图、林地产权档案、关于杨某甲土地确权的情况说明、土地确权地块示意图、**嘎查会议记录、委托技术协助书、送达回证、吴某某开垦土地现状示意图、开垦土地、草原证、林权证关系示意图、遥感影像图;2.证人杨某甲、德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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