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2194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县**乡**村**屯**号,农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3日至5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庆安县林业部门允许,使用自家的1004型号旋耕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青山林场施业区61林班3小班、60林班21小班内(2019绿卫图斑点509)非法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96.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大豆和玉米,其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造成严重毁坏。案发后,非法占用农用地已被新青山林场收回。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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