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101户,企业经理。无前科。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5月8日执行拘留,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重新报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时任莱西市水集街道前疃村党支部书记左某海(另案处理)召开两委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在村西南处建设二层楼房,村两委成员一致同意将该村西南面一处空闲农用地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体负责施工建设。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的左某平(吴某某妻子,另案处理)代表村委与吴某某协调建设二层楼房的事宜,且参与了二层楼房的规划、建设和销售全过程,吴某某于2012年建完第一批22栋楼房,2016年建完第二批31栋楼房,其中一栋只打了地基,左某平收取售房款673.5万元。国土部门的书面材料显示,该区块部分耕地土壤层已经被建筑物覆盖,丧失了种植农作物条件,且部分土地没有被建筑物覆盖,难以被认定为丧失了种植条件。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原莱西市国土局)出具过四份(2015年处罚时合计为8.841亩、一份勘测定界图为10.38亩、2017年10月勘测定界图为11.6655亩、补充卷中认定的为11.6655亩)不同的占地面积测量数据。2018年2月,山东省政府批复同意该53套二层楼所占用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经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占用的农用地中有0.685公顷(合计10.275亩)在省政府的批复范围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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