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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9********,汉族,大学本科,广西田东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广西田东县**路**村**号。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百色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梁某某、施某某、吴某某,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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