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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钟山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吴某某时任**局**部**,主要负责该公司*岭至**高速公路路基**合同段项目的审核、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等,该项目需要取土,吴某某、董某某和钟山县**镇**村村民代表签订了在钟山县**镇**村“**冲”的取土合同,面积为45亩。在办理了0.6070公顷的林地使用手续后,开始取土施工作业,因山体滑坡、赶工期等原因,该项目部讨论决定超出林地审批面积取土。经鉴定,超出审批范围非法使用林地面积为2.2991公顷(34.48亩)。后该项目部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了复绿。2020年10月15日,吴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非法占用林地后,吴某某和该项目部积极主动的进行了复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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